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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6-03 05:44     来源: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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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抓好上级有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以及《监察建议书》(驻乐国资纪监综〔20206号)相关监察建议意见的立行立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下称34号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下称184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327号)以及《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确保我委制定的有关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等情况,现就做好我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机关各科室在牵头起草以市国资委名义出台或代市政府草拟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文件时,如属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国资委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全面监督和指导我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资国企监督科),由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科长兼任副主任,相关科室各指定一名同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各项工作的协调、督促及具体落实。

三、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各科室对本科室起草制定的现行有效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并按照国资国企监督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34号文、1849号文规定制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公平竞争审查表中的审查标准(祥见附件23),抓好对涉及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文件进行重点清理,做好已出台规范性文件应进行但还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及时补做审查工作,同时一并清理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或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保留、予以废止、予以修订或宣布失效的建议,于610日前由各科室将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报国资国企监督科汇总审核后形成清理工作报告经委领导同意后将统计结果对外公布及上报相关部门。

四、规范新出台规范性及政策文件制定。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科室制定有关涉及市场主体活动的规范性或政策文件时,在起草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通知附件23规定的基本流程、审查标准自行负责对所草拟的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工作,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五、加强程序把关。各科室应在规范性或有关政策文件送审稿提交国资国企监督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涉及市场主体活动有关规范性或政策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书面审查意见;国资国企监督科在组织合法性审查中,对各科室提出的公平竞争书面审查意见组织法律顾问再次进行把关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六、加强结论把关。为规范委内有关涉及市场主体活动规范性或政策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请各科室认真填写《乐山市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表》,作为各科室书面审查意见。应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或有关政策文件未经经办科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予提交进行合法性审查。

请各科室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近年来上级出台的有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中央、省、市有关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文件精神的学习,在清理工作中对前期出台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文件做到“应清尽清”,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标准需要调整或废止的做到“应改尽改”;除按程序加强对新出台的相关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外,也要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以确保出台的国资监管规范性或政策文件合法有效,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文件情况;今后,凡应进行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文件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查,应进行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相关文件不得提交委领导审定签署发布。

附件:1.乐山市国资委规范性及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3.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2.3(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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