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 2021-04-14 04:44     来源:浏览量统计:
打印 分享到 :

国办公开办函〔2016〕20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给予指导的函》(深府办函〔2016〕1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布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为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因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成为原行为主体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行政机关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时,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四川·乐山·市中区嘉州大道258号  办公电话:0833-2412170  传真:0833-2412170

网站标识码:5111000031  蜀ICP备2020032770号-1   备案图标川网公安备案号:51110202000199号

推荐使用IE11在1024*768分辨率下浏览本主页 建议或意见请直接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