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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6-03 05:46     来源:市国资委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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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进一步健全国资监管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市国资委行权履责、作出的决策和制定的规范性以及政策性文件依法合规,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川办发〔201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963号) 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市国资委行权履责、依法决策及建章立制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代市委、市政府草拟或以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监管政策文件。

(二)我市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市属国有企业中长期发展整体规划;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批事项。

(三)以市国资委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

(四)市属国有企业章程。

(五)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界定。

(六)市国资委出资设立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出资新设子企业报批事项。

(七)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担保报批事项。

(八)市属国有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变动、资产处置(含产权转让)等报批事项。

(九)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解散等报批事项。

(十)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及主业核批事项。

(十一)市属国有企业采购报批事项。

(十二) 按照相关规定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委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四条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事项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上级相关文件等规定;

(二)事项是否符合市国资委的法定职责,是否符合相关行业部门的监管要求;

(三)事项履行程序的合法性;

    (四)事项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

(五)事项潜在的法律风险、运营风险、社会稳定风险、信用评价风险及防范化解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分别由市国资委及企业组织进行:

(一)由市国资委直接提起办理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应由具体业务科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提供送审事项方案或文稿草案并附相关材料,交由国资国企监督科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市属国有企业报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由呈报企业在送市国资委前依法自行组织合法性审查。

市国资委业务科室在审核把关中除发现重大法律风险或明显法律适用错误的外,一般不再另行提起报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提交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上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市国资委直接提起办理的重大事项

1、送审事项方案或文稿草案;

2、规范性、政策文件草案等应提供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依据、必要性、主要内容等);

3、由法律顾问或专业律师阐明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出具书面正式法律意见书。

(二)由企业呈报市国资委决策的重大事项。

1、本条第一款第13项相关内容;

2、根据国资委各科室及相关文件要求,提供必要送审要件。

(三)由市国资委呈报或转报给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1、本条第一、第二款相关要件;

2、公开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区县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包括征求意见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理由、重大分歧协调情况等)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等。

第七条  法律意见书结论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肯定性意见。肯定送审事项合法合规,可依法推进。

(二)保留性意见。送审事项因材料不充分、流程不规范等原因无法作出确定性结论。企业据此进一步补证完善后依法推进。

(三)否定性意见。送审事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或重大法律风险,需立即中止办理,重新进行论证和报批。

法律意见书应根据业务科室要求,综合参考送审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风险评价、专家决策咨询或听证材料等情况科学作出论断。所提意见必须表述明确,不得用“原则上同意”、“基本没有问题”等模糊措辞。对保留性意见和否定性意见,应说明相关理由,提示事项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以及解决建议。

第八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进行讨论作出决策,或进行签署发布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履行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和人员应对相关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制度、重要合同严格把关,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和职业道德,不得泄密、失密。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市国资委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或移送相关部门执纪问责:

(一)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因不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意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企业相关人员因不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意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法律顾问、其他中介机构在相关事项决策和执行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相关报告、咨询、评估等文书存在明显瑕疵、遗漏重要事实,导致决策出现错误、引发法律风险、遭到合理投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

出现前述问题的相关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还将纳入国资国企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负面清单。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国资委国资国企监督科负责解释。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乐山市国资委合法性审查送审表

  

文件名称

 

送审时间

 

  

规范性文件□  监管政策文件□    合同□      其他□

起草科室

    

科室名称

 

经办人

 

征求意见

情况汇总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科室负责人意    

 

分管领导

    

 

合法性

审查意见

 

 

 

 

 

 

 

 

 

                法律顾问签字:       法律事务所:(盖章)

                            

 

       

注:若有意见请另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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