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0年4月,乐山市国资委印发了《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乐市国资监〔2020〕2号,下称《办法》),现就该办法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明确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2019年5月国务院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也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开展合法性审查提出了相关明确要求。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次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有效落实全市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专题会议工作部署,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更好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市国资委制定了《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以提升国资国企依法依规决策,防范化解重大法律风险。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本《办法》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川办发〔201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国资监管工作实际进行起草。草拟稿经征求市国资委机关各科室、相关监管企业意见进行修改及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决策程序提交市国资委主任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三、相关解读
(一)适用审查的范围。包括市国资委行权履责、依法决策及建章立制等重大事项,其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十二个方面(详见《办法》第三条)。
(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审查事项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上级相关文件等规定,是否符合市国资委的法定职责,是否符合相关行业部门的监管要求,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事项履行程序的合法性以及事项潜在的法律风险、运营风险、社会稳定风险、信用评价风险及防范化解的措施等内容。
(三)审查方式。按谁提起谁组织审查的原则,明确规定由市国资委直接提起办理的合法性审查重大事项,按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送审程序办理;由市属国有企业报批的重大事项由呈报企业自行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特别要求由市国资委相关业务科室对企业报送事项进行审核把关,若在审核中发现企业报送的事项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或明显法律适用错误,可提起由市国资委另行组织进行法审。
(四)明确规定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结论的三种情形。一是肯定性意见:肯定送审事项合法合规,可依法推进;二是保留性意见:送审事项因材料不充分、流程不规范等原因无法作出确定性结论,企业据此进一步补证完善后依法推进;三是否定性意见:送审事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或重大法律风险,需立即中止办理,重新进行论证和报批。其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所提意见必须表述明确,不得用“原则上同意”、“基本没有问题”等模糊措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