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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国资国企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3-11 05:42     来源:市国资委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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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规范乐山国资国企中介机构聘用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廉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及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乐委办发〔2020〕10 号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川国资委办20199号)《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指引》(乐市国资委预2018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基础上,市国资委制定了《乐山市国资国企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19年以来,国有企业招标采购、中介机构选聘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上级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国资监管和审计等部门均对国有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 《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川国资委办20199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力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保障企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但也查处了一批涉及国企中介机构选聘的案件,据此,结合我市国企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现实案例,对《中机构选聘办法》(乐市国资产权〔2019〕30号)进行全面修改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工作需要

二、基本内容

《办法》共有总则、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中介机构的选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考核及运用、监督和责任和附则等六个部分、五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中介服务主要种类和选聘中介机构的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选聘条件:规定了参与选聘中介机构的七个方面准入条件等内容。在选聘条件上,规定了有执业资质、通过了年度检验、近三年提供的中介服务未因重大执业质量等问题受到市国资委通报等准入条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创造性运用“黑榜”对发生重大责任事件的中介机构实行准入限制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规定了中介机构的选聘方式、每种方式的适用情形以及选聘程序等内容。

在选聘方式上,结合近年来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践,确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选聘”五种方式。

在选聘程序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乐委办发〔2020〕10 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的程序,结合我市国资国企监管工作实际,规定了每种选聘方式的基本程序,并与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指引》(乐市国资委预20187号)进行了衔接一致确保了文件体系的统一性

第四章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及运用: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由使用中介服务的部门或企业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或评价标准,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作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选聘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强化结果运用。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规定了参与选聘的中介机构、市属企业、评标评审专家和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有关义务和责任。

第六章附则:对《办法》实施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

三、相关说明

本《办法》主要参照《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川国资委办20199号)进行起草拟定,征求意见稿中划线部分为市国资委结合当前一些监管要求和问题线索新增的内容。主要在如下方面作了一些新的探索:

一是《办法》坚持放开前端与管住后端相结合,删除了原《办法》中与现行法律规章制度不相符合的有关章节内容,进一步严格规范中介机构选聘条件、选聘程序;增加了“监督和责任”等章节内容,着力强化监督约束。

二是《办法》在选聘方式上,保留了原《办法》中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选聘”4种方式,并根据纪检监察部门新的要求和问题导向,取消了“抽签”方式。同时,结合近年来中介机构选聘中一些行之有效、各方公允的做法,将“竞争性磋商”方式吸收作为《办法》选聘中介机构的方式。

三是《办法》在省国资委文件基础上进行了取舍创新,根据《关于废止〈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未采纳省国资委文件中公开比选方式;对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制,在适用范围上结合《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乐委办发〔2020〕10 号)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坚决防止出现“例外变成常态,常态变成例外”的情形;进一步强化了“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及运用”,按照现代治理方式提出了“乐山国资国企中介机构选聘“黑榜”的创新方式,进一步斗硬奖惩,坚决防止权力滥用和国有资产流失。对终止选聘、处理质疑投诉等作出了细化规定。

四是《办法》与前期出台的有关三重一大、合法性审查、合规管理、采购指引等制度及即将出台的违规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形成国资国企监督工作的有效闭环,进一步健全了国资监管体系。

四、意见征求汇总采纳情况

《办法》经征求有关专家、部门和各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所提意见建议均已采纳。

经委机关法律顾问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把关审核把关,明确《办法》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办法》得到上级有关部门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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